程序正义对应的是程序的非正义
在昨日的公交降价情况通报会上,出席会议的物价部门负责人可谓“别标风致”。
在一片强烈声讨中,他依然认为,公交降价方案经过严格测算,程序合法,具体线路的票价就是要“该降的降,该升的升”。
在张思平副市长已经明确表态票价不得不降反升的情势下,负责人的说法不但“够个”,而且“够牛、够辣”。
当然,物价部门负责人的看法是有他的考虑的。
在他看来,既然降价方案的出台是合乎程序的,在现代法治环境里,基于形式正义和程序优先的原则,一个依照法定程序走完所有相关程序的价格法案,即使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实体目标不尽相符的地方,也必须先依照相关方案实施,有什么意见也只能在事后向人大或者政府提出,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才有可能进行修改更正。
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
事实上,在今天的深圳新闻网上,不少网友也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为物价部门负责人辩护的。
这多少是有点道理的。事实上,在今天的网络上,这位负责人也被网友们誉为“深圳史上最牛的副局长”。
但在我看来,在这个牵涉到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问题上,这位负责人恰恰犯了一个认识论上的错误。
他首先是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作为同一位阶的一对对立概念来看待的。实际上,与程序正义的相对立并非实质正义,而是程序的非正义。
程序本身不等于正义,程序只是一个产生决定的过程,而过程自身是有公正与不公正之分,有人道与不人道之分。
所谓的程序正义,则必须前置一定的道德标准和公众要求,符合一定道德标准和公众选择的程序,才称得上正义的程序,在优先位阶上,才存在置于偶然的法律之上的可能性。在这个层面上,才有可能来讲述程序正义和形式优先。
如果一场目标定位于降价的价格听证最终导致了“有升有降”的结果;如果一项牵涉到几十亿人的公共政策的原初数据竟来源是一群非专业的在校学生的田野调查;如果为数十亿的公共财政补贴最终没有落实到民众身上而落在垄断机构的腰包里,在我看来,这样的程序就是非正义的程序,在法律的位阶上,它就不具备天然优先实质结果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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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6 16: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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